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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的概念、特征和分类是什么

来源:郑州大学自考_河南自考_河南成人高考_国开电大_报名平台 发表时间:2018-09-01 09:56:23 浏览:18

  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指对被他人争议的诉讼标的具有独立请求权或者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结果具有法律利益并参与原告和被告已经开始的诉讼的人。人们。

(二)第三人(一)对原告、被告有争议的诉讼标的享有独立请求权,或者对案件结果具有法律利益的第三人的特征。与原告、被告之间的某种民事法律关系,以及案件结果可能与第三人具有法律利益,这是区分第三人、共同诉讼人和诉讼代理人的根本点。

(二)在诉讼开始前,案件结束前,必须参加。原告和被告之间的诉讼尚未开始,或者原告和被告之间的郑大远程教育本科诉讼已经结束,即人民法院已经结束案件的审理,没有人参加的。通过诉讼可以成为第三人。

(3)第三人是案件中的利害关系人,这种利害关系产生于两个方面:一是本案与原告和被告的侵权或纠纷,二是法院处理案件的结果。

参与诉讼的目的是简化诉讼程序,彻底解决相关纠纷。第二是维护自己的权益,第三人参加诉讼不是为了维护原告的利益,也不是为了维护被告的利益。即使他参加一方当事人的诉讼,也不是为了维护一方当事人的利益,而是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

(三)第三人的分类。民事诉讼法中第三人的分类因国家而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可以分为独立请求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的第三人。悬吊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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